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洛宁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白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与被害人张某乙每人以18万元入股,同时被害人张某乙代表刘某某、崔某某、孟某某三人以混凝土搅拌机等机器设备入股,在洛宁县**乡**村共同开办洛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公司注册为朱某某和被害人张某乙,朱某某(张某甲舅舅)挂名法人代表。2017年2月15 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白某某、张某甲以公司账目不清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到公司财务室进行账目核算。期间,毛某某(已判决)到场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殴打、辱骂,致被害人张某乙嘴部流血。当晚算至次日凌晨三点左右;第二天再次算账至晚上7时许,毛某某等人在场威慑,后被害人张某乙趁和杨某某等人外出吃饭期间逃跑。杨某某、白某某、张某甲、毛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电话联系不上被害人张某乙后,便赶至底张乡被害人张某乙所开的**练歌房进行寻找,未找到被害人张某乙,即对练歌房进行打砸,致使KTV大门玻璃、空调、鱼缸、座椅等物品被毁。后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054元。
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甲、白某某等人又先后跑到洛宁县城及洛阳被害人张某乙家中寻找被害人张某乙,先后多次将被害人张某乙汽车轮胎放气,并多到或派人到被害人张某乙家中,采取用力敲门、大声呼喊、使用灭火器堵门、撕对联、语言威胁等方式进行滋饶,严重影响被害人张某乙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生意经营。并逼迫被害人张某乙等人退出公司股份。2017年7月,被害人张某乙被迫退出搅拌站经营,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的股权价款18万元转让给挂名法人代表朱某某妻子王某甲名下(后经诉讼调解为12万元),崔某某机器设备合同价款136万元(诉讼调解为75万元),也全部予以转让,实际转至杨某某等人,但一直未予履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合伙协议、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毛某某、王某乙、叶某某、张某丙、段某某、张某丁、朱某某、王某甲、冯某某、张某戊、崔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方位图及制作说明、照片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录像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退出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至50000元;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至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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