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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强奸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翁羽,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农贸批发市场被害人陆某某家店铺,借口了解陆某某家有无活鸡售卖为由,从楼梯上到陆某某家二楼,看见陆某某的女儿韩某某下楼,便向韩某某询问陆某某在哪里,得知陆某某还在楼上睡觉后,又顺着二楼房间内楼梯上到三楼房间,看见陆某某在床上睡起,便在床上按住陆某某,强行与陆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韩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外视频、提取血液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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