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肄业,江苏省邳州市新城区人,务工,户籍所在地邳州市东湖街道福州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费县**镇**村。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妻与江苏省邳州市**镇的纪某某同在一家板厂打工,并合租费县胡阳镇金阳村一处房屋。2020年9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下班回租房,趁其妻外出之机,骗得纪某某开门后,采取胁迫、扒衣服等手段,强行与纪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物证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晓霞
检察官助理:张恒环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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