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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强奸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1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费某某等五人一起到佛山市南海区**路**KTV **房喝酒唱歌,被害人某某甲作为“公主”(即服务员)在房间一起喝酒唱歌。

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称醉酒并要求某某甲等人送其到KTV旁边的**酒店休息,某某甲帮助吴办理入住手续并陪同吴去到酒店**房间。入房后,吴某某反锁房门,将某某甲压在床上亲吻和抚摸,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某某甲的强烈反抗并被咬伤手指。吴某某遂殴打某某甲的头面部致其流血(经鉴定,二人的损伤均属轻微伤)。后某某甲寻机通知崔某某、罗某某等人前来救助,二人来到后踹门拉出吴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警察随后到场将上述人员全部带回公安机关。

2018年4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吴某某、崔某某、罗某某均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同年5月4日,被害人某某甲要求公安机关以强奸罪重新立案侦查。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经通知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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