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宝*,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抚宁镇北商业街南**条**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许,在北戴河新区新区勃铭海天主题酒店,民警现场发现李某与夏某某在203房间正在发生性行为,李某与王某某在301房间正在发生性行为。经查,李某与夏某某、李某与王某某系被告人吴某某介绍进行的有偿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表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辨认、检查笔录;
5.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并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书立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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