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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75********,汉族,高中文化,通城县**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0日至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每天在通城县**镇**路**号家中开设“斗牛”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数一、二十人,“斗牛”庄家以300元为底,赌客下注30元起底,上不封顶,吴某某逢庄家赢则抽水30元,共计非法获利10000余元。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通城县石南镇自己经营的“花园农庄”内开设赌场,供他人打麻将或“斗牛”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场参赌人数十人,“斗牛”庄家以500为底,赌客下注50元起底,上不封顶,吴某某逢庄家赢则抽水50元;打麻将则每场抽水400元,共计非法获利8000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暂扣款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斗牛”或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共计抽头渔利1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缴纳全部违法所得,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维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城县**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532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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