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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受雇于一名男子(微信昵称“必**”,另案处理),帮其代为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雇佣曾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代收六合彩码单,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因先期投注额较小,吴某某便直接将六合彩码单交给“必胜客”。自2019年7月开始,吴某某利用“必胜客”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楼)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9年7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经侦查,发现上述地址有人涉嫌开设赌场,组织民警赶往现场处警,并吴某某、曾某某以及前来投注六合彩的陈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从吴某某处缴获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从曾某某处缴获准备交给吴某某的六合彩码单28张。经与吴某某核实,其于2019年7月期间在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共计人民币145440元,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六合彩码单28张;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六合彩码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20630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2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六合彩码单28张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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