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幢**单元**室,住浙江省仙居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八戒棋牌”游戏APP系赌博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在参与赌博的同时通过分享本人在八戒棋牌内的专属二维码等方式,帮助该赌博应用程序推广、发展下线,并通过从玩家充值参赌的赌资中获取应用程序回扣的方式营利。期间,吴某某发展直接下线3人,其他玩家1人,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8055元。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的手机一只;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八戒棋牌APP赌博应用程序推广、发展下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杜姝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1582****;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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