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5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5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宁波市江北**磁性材料厂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花园**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及卞某某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从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将自己在赌博网站“申博太阳城”上的赌博账户提供给卞某某进行网络赌博,赌资金额累计至少4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全省旅馆住宿人员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费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借条、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证人卞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缪 敏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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