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2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号。2016年1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监视居住,经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下旬期间,蔡某某(已判决)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荷花山公墓庙里、山上、下庄山脚下、下埠岩仓、黄土岭山上等地开设“四胡”形式的赌博场头,招引多人参与赌博,每日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0万余元。其间,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该赌博场头护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羁押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叶某某、厉某某、龚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犯管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白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服务,帮助犯罪活动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  熙

检察官:周伟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