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上家陈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网上赌博账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上述账号密码提供给陈某乙(另案处理)用于投注参赌,共计出码70余万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银行账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维娟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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