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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4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新蔡县**镇**村委**庄小学东100米处**超市内设置赌博机六台供他人赌博使用,从中盈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认定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刘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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