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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郓城县**镇**村王某某家中冷库内开设赌场,雇佣吴某某、贾某某等人站岗放哨,多次组织宋某某、吴某某、代某某等人用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 袁媛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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