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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011987********,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南宫市****胡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闲聊”APP上组建群,并购买房卡,利用“河北家乡棋牌”APP组织群成员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每局收取2.5元房间费,其中2018年11月2号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共收取房间费73260元,支付房卡费后,获利1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群成员信息及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打麻将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元兵

2020年10月21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三册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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