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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6********,苗族,初中文化,个体,贵州省天柱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路**号,现暂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巷**号出租房。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手机即时通讯工具“微信”,以微信号“**”组建“高中同学”群,运用境外“字花”谜面及结果,接受群内好友杨某某(微信昵称:R**)、曹某某(微信昵称:无**)等多人进行赌博投注,后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予以结算。2019年10月10日下午,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电话将被告人吴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卿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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