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本区华新镇火星村212号其经营的小超市内伙同他人摆放柜式水果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吴某某分得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人赵某某、雷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场的事实。
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到案情况。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522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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