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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7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街道**路**公寓**单元**室,2020年5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客服以及上线“阿超”(身份不明)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和筹码,后提供给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用于百家乐赌博,其中,何某某涉案赌资五万余元,王某某涉案赌资七万余元,丁某某涉案赌资七十五万元,赌资共计八十七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一千九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电子账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筹码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9月22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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