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在金华市婺城区岭上乡九峰村经某某1821弄3号房子一楼大厅开设棋牌室,供人以金华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捆收取10元、20元不等的头钱,共计获利2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黄某甲、何某某、陈某某、古某某、何某某、李某甲、黄某乙、李某乙、季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行政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万元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婧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58****99)。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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