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2012年因合同诈骗罪被进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2016年1月30日被假释,2017年因开设赌场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在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吴某某(另案处理)老房子,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开设赌场,供陈某某等多人赌博,收取斗子钱,参赌人数超过20人。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他人赌场提供场所,参赌人数超过20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胜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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