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初中,个体开水果店,住浙江省建德市**镇**路**室(户籍所在地**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代理“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在微信中进行推广、宣传,绑定其邀请码发展会员,通过会员购买元宝获得平台返利,后在游戏中开设用于赌博的“房间”,根据每局参赌人员不同收取3元、6元不等的“房费”,组织群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中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12日,通过会员充值购买元宝获得平台返利计人民币9490.61元,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2月22日,以“房费”形式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73526元,合计非法获利183016.61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现金缴款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手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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