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62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于2005年8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5月26日间,被告人吴某甲在“乐清麻将花”app内,创建855867号茶楼组织他人以“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甲每局向积分超过100分的大赢家抽取5元头薪,头薪金额累计至少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已退赃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吴某甲所持手机的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吴某甲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明细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良宇
检察官助理郑伟中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缴款单(人民币15000元)、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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