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77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印象**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8月份开始,易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坊**栋**号铺位,以招揽赌客打“转转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赌客的每局赢利中抽头渔利。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加入赌场经营,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1月份以同样的方式入股加入赌场经营。杨某某(另案处理)受雇在赌场中负责打扫卫生、抽取毒资等工作,并将当日抽取的毒资上交给当日值班的股东。在具体运营中,易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石某某五人分时段轮流到场所内组织经营,并雇佣“肥姐”和“波波”在场所内顶角以随时开展赌博行为。
2018年1月25日,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印象**房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刘某甲、朱某某、曾某某、刘某乙、项某某、李某甲、刘某丙、张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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