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市场旁自己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内,摆放二台由陈某某(在逃)提供的“电子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吴某某每月向陈某某收取1000元放置费(每台500元)并从售卖赌博游戏机代用币费用中抽佣10%牟利。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吴某某售卖电子游戏机代用币金额为59110元,吴某某从中抽佣10%并收取场地费用共获利约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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