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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居委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从2020年1月份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组**号整栋一楼商铺,通过微信下单、微信收款或现金的方式接受段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和“澳门六合彩”投注,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41235元。被告人吴某某每期收受投注额后收取3%或10%作为自己的提成,然后将余下盈利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转给上庄“林某某”的老婆(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伟忠

2020年1215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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