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3 日至12 月17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已判决)利用被告人娄某某(已判决)提供的微信账号组建微信群,通过房卡模式的棋牌类网页游戏以“扎金花”的形式组织赌博。参赌网民97 人,涉案金额达17 万元。魏某某组织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已判决)进入游戏赌博房间参与赌博,从中盈利5109 .22元,并以100 元的价格向魏某某出售过1000 张游戏房卡用于赌博。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某出售带有外挂的游戏房卡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3.同案犯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及其照片十四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赵某某(已判决)出售带有外挂的游戏房卡,供参赌人员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均系被告人魏某某开设赌场案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
检察员:陈斯琴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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