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二肥”,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2018年10月因吸毒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7日、8日、9日,被告人吴某某邀集曹某某、汤某某、汪某某、桂某某等人(均另处)坐方参赌,先后在怀宁县**镇**村**组**号的朱某某家,怀宁县**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二层房屋内,**镇**村**组**号曹某某老家房屋内,开设流动赌场4次,其中,6月9日在**镇**村**组**号场地由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内利用麻将做赌具玩500元、1000元、2000元的“二八杠”进行赌博,其他参赌人员在旁边“钓鱼”参赌,每场次参赌人员不少于7人,桌面赌资不少于3万元,赌博人员每次坐庄以及满庄后,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00元至600不等,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曹某某、汤某某、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微信记录、赌场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辉
检察官助理:程松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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