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街**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中下旬开始,吴某某在**乡**村**组**号自家楼房三楼内开设了一“推马股”赌博堂子长达二十多天。吴某某每天抽头渔利几百元不等。2020年4月14日晚,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在吴某某家中“推马股”赌博场所中,现场挡获涉赌人员谢某某、周某甲、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等人,查获赌博工具“贰柒拾”字牌一副、赌资2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菊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款物赌资25700元扣押于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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