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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同年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与秦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后三人均已判刑)、“阿海”(另案处理)合伙,先后在本市**镇**厂后面废品站、**镇**村坟场附近农庄内、**镇**路**号厂房四楼内、**镇**医院后面荔枝林、**镇**村**物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厂房等多个地方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供他人赌博牟利,由冯某某(已判刑)负责在上述赌场内做“门头”,并以每天300-500元作为报酬聘请姜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负责保管水钱和管理赌场秩序,以每天500元作为报酬聘请李某某(已判刑)、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以每天200元作为报酬让古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上述赌场内放高利贷,每次借出10000元,当天可得400元作为利息,以每天200元作为报酬聘请外号“华仔”(另案处理)及一陌生男子(另案处理)作为司机,为上述赌场接送赌客。在赌博过程中,李某某会根据每局台面赌资抽头渔利100元,当抽头渔利达到10000元后,李某某便把抽头渔利交给姜某某和高某某清点后再交给潘某某等人。至案发共抽头渔利约329000元。

2017年12月9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匿名群众举报称**镇**村**物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内有人赌博。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查处,并当场将潘某某、冯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古某某、黄某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赌桌、扑克牌等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秦某某、潘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册,补充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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