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2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暂住江苏省吴江市**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成为“不休娱乐”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其通过在微信群、QQ群推广该赌博网站的链接等方式发展下线玩家并从中获利。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一部VIVO手机。
2. 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及QQ群聊记录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推广“不休娱乐”赌博网站的情况。
3. 后台截图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从“不休娱乐”赌博网站获利的情况。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吴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吴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22136****。
2.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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