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7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雷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8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4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就在其位于雷州市207国道旁边合众瓷砖加工厂内的小卖部召集外来货车司机、搬运工等群众以“排鳌”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另外,吴某某还雇佣同案人莫某某(已被不起诉)在赌场负责把风,每天付给莫某某工资200元。于2017年7月24日,吴某某再次招揽群众在雷州市207国道白沙镇合众瓷砖加工厂内小卖部里面进行赌博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缴获赌资11440元、天九牌1副、麻将桌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11440元、天九牌1副、麻将桌1张;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3.陈某某等十四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和同案人莫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天九牌召集他人以“排鳌”方式进行赌博,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及场所,并从中抽取利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共3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
3.扣押物品均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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