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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59********,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某某**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吴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向吴某乙(已判刑)提供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镇某某村**的一间老厝设赌,吴某乙利用赌具扑克牌“三张”的形式供人赌博,每盘赌注为二十元或三十元(人民币,下同),以牌点大小计算输赢。至当天22时30分,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抓获吴某乙和参赌人员吴某丙、吴某丁、吴某辛、吴某壬、吴某戊(五人已作行为处罚),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和赌资共一千九百九十元。另查明,吴某乙于2018年12月16日18时多和2018年12月17日18时多,在上述老厝内以相同的形式设赌供人赌博,吴某甲每次可得二十元或三十元的“抽水”费,所得赃款已被花光。2019年10月8日,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一千九百九十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己、吴某庚、吴某丙、吴某丁、吴某辛、吴某壬、吴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同案人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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