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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6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义乌市**街道**村**栋**单元**,因赌博于2020年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起,被告人吴某甲、金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义乌市**街道**村**栋**单元**室内,提供水果饮料、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以抽头获利。2020年4月19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吴某丙等8人在该处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赌资51810元。现金某某、被告人吴某甲已将抽头金额8000元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赌现场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吕某某、吴某丁、吴某庚、吴某丙、吴某戊、吴某乙、吴某己、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被告人吴某甲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村,电话: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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