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号之一**栋*单元**室的住所内登陆赌博网站,使用自己的账号接受参赌人员谌某某在该网站上下注赌球。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提供上述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给参赌人员谌某某,由谌某某在自己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号之一**栋*单元**室的住所内登陆上述网站下注赌球。被告人吴某某接受他人投注每10000元有效金额,从中抽水获利人民币2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参赌人员谌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赌资共计人民币1749144.14元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赌资共计人民币436665元给参赌人员谌某某。上述二人之间的转账共计人民币2185809.14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43716.18元。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上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一册(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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