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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街**号,户籍在霞浦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霞浦县**街道**街**号住处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00元。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霞浦县**街道**街**号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林某某、蔡某某、温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人和麻将桌三张、麻将2副。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上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麻将桌、麻将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和行政罚款收据、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温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罗某某、蔡某某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案发后主动上缴非法获利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年四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肆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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