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开始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桐城市**镇**食府包间内多次组织汪某某等多人以九点半的方式赌博,吴某某每场抽头渔利2千余元,开设赌场10余次,非法获利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组织多人以九点半的形式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方龙胜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