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下线李某某(已判决),以每发送一万条短信给其1800元报酬的价格让李某某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万岁棋牌、bet365、年年棋牌)提供赌博网络推广短信。李某某共计发布违法短信48598条,被告人吴某某向李某某转账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安排其下线李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赌博违法短信共计48598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秦正理
检察官助理:杜玉姣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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