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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镇安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10月份,*****村段河滩有一花纹斑斓的石头,时任村支书张某甲意欲将该石头作为台子沟搬迁点景观石,张某甲组织人员、机械到达旬河河道内准备搬运该石头时,被告人吴某某以石头系他所有为由进行阻拦,并强行向张某甲索要现金2000元。

2、2015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曹某某(2017年4月8日因病死亡)等人扬言进京上访,并要求**镇政府解决其个人问题,**镇人民政府迫于巨大的信访稳控压力,在吴某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镇也无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镇政府办公经费以危房改造的名义支付吴某某现金9400元。

3、2016年上半年,“柴东”水泥路拓宽需要占用沿途多户群众的土地,**村委会出台了统一的占地补偿标准,并取得其他被占地群众的认可,但吴某某以修路占地为由索要高额赔偿,经村干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某某阻挡公路施工,致**水泥路吴某某门前至旬阳县界至今未能拓宽,影响当地老百姓出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2018年3月至7月,修建**村一组****大桥需要占用吴某某林地约1149平方米,镇、村等相关部门按照“柴沙路”、“东瓜大桥”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先后多次与吴某某进行协商,吴某某以该地种植农作物为由要求政府对占用的林地以耕地标准予以赔偿。吴某某多次无理提高赔偿标准,经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协调均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施工过程中吴某某以赔偿未到位为由多次阻碍工程建设,致**大桥建设工程从2018年7月停工至今,造成青铜、柴坪两镇数千群众出行难,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影响到两镇经济发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会议记录、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林取证、**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等;2.证人张某乙、王某甲、孙某某、叶某某、王某乙、寇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张某丙、方某某、张某丁、赵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张某戊、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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