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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8年11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30日零时左右,李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黎某某、郭某某、包某甲、蒋某某、刘某甲等人酒后在锡市**烧烤店与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韩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等人酒后滋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双方多人发生互殴,在打斗过程中致双方均有人不同程度受伤。包某甲在打斗过程中持酒瓶将周某乙砸倒。2017年1月3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吴某某得知其哥哥王某甲在**烧烤店被打伤后,让正准备开车送吴某某和包某乙回家的武某某开车直接到锡盟医院,到达锡盟医院后吴某某对正在锡盟医院等待就诊的周某甲、周某乙进行拳打脚踢,期间包某乙和武某某先后动手,武某某见到吴某某动手后上前踢踹周某甲臀部和腰部,包某乙上前踢踹周某甲腰部后被其他人拉开后三个人离开锡盟医院。

2017年2月15日经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周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2017年2月15日经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韩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郭某某、杨某某五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拘留拘留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抓获情况说明、证明、武某某士官证明、刑事判决书、诊断处理意见书7份;

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锡)公(司)鉴伤字2017第018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锡)公(司)鉴伤字2017第013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锡)公(司)鉴伤字2017第017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锡)公(司)鉴伤字2017第016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锡)公(司)鉴伤字2017第015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锡)公(司)鉴伤字2017第024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17年1月30日锡林郭勒盟医院急诊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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