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08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号。2012年1月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11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2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8月2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2月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6月2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1月5日因违反监管管理规定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7日因妨害社会管理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自1997以来就开始到多级政府上访,主要反映该村书记姜某某侵占村集体财产等问题。2011年12月2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就其上访事项经过莱阳市、烟台市两级政府调查核实出具了信访终结性意见,但被告人吴某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5日间,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访区域上访,并冲击警戒线,被北京市、烟台市公安机关训诫,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8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进京非访,经北京市、烟台市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访,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