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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2020年8月29日,因追逐、拦截、恐吓他人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9时左右,朱某某在翁牛特旗**镇**小区赵某某家串门时,同赵某某同居的被告人吴某某回来后无故先后对赵某某、朱某某进行殴打,在赵某某拉架过程中朱某某逃跑,被告人吴某某携带菜刀徒步追逐朱某某,后又乘坐出租车追逐、拦截朱某某,将朱某某追逐、拦截至翁牛特旗乌丹东工业园区玉桥合金材料公司食堂门口,朱某某躲在食堂门里,并将门关上,二人互相推门,被告人吴某某一直隔门持刀对朱某某进行辱骂和恐吓,直至警察到现场将其带离。

案发后,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给被告人吴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一组;3.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事生非,携带菜刀追逐、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涉案菜刀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        

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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