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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号,现住地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改为取保候审,同月17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人肖某某、童某某(均已判决)在娄某某**酒吧玩到散场后,吴某某打电话给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要其开车来接,在车上吴某某发视频给其前女友唐某某,后因此事与唐某某现男友聂某甲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双方约好到株山公园北门商谈此事,吴某某纠集肖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等人,并要李某某开车一起到金谷市场一当铺内拿了砍刀、管杀等工具到达现场,吴某某、童某某、肖某某等人持砍刀下车,与前来的聂某甲、聂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吴某某持刀去砍聂某甲、聂某乙,聂某甲、聂某乙就跑,吴某某与肖某某、童某某持刀追砍聂某乙,在罗家小区巷子里三人将聂某乙砍到,随后李某某开车将吴某某、肖某某、童某某接走,其后,吴某某被娄星公安分局上网追逃。经鉴定,被害人聂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吴某某通过颜某某、黄某某向娄星公安分局大科派出所民警反映自首意向,但要求对其取保候审,但因该案主办民警刘某某在出差,大科派出所负责人回复要等承办民警回所才能答复。2019年9月11日,吴某某被长青派出所抓获归案,大科派出所对其归案过程出具情况说明。吴某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聂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吴某某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妍

检察官助理:刘芙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57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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