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办**花园**栋**室。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l月7日14时13分至1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白色丰田轿车在枝江领秀之江小区停车两小时左右,从小区东门出来时,因保安要收取3元停车费发生口角,吴某某觉得没有面子,遂撞开道闸离开。经鉴定,道闸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309.7元。吴某某已赔偿损失6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富
检察官助理:张 蕾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 被告人现在枝江市**街办**花园**栋**室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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