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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9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3日0时许,案犯龙某某、刘某某和段某某(证据不足已释放)等人应朋友“燕子”邀约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平安文化广场喜客隆**超市门前的高佬烧烤店吃宵夜,期间,龙某某前往被害人李某某所在的隔壁桌敬酒,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某叫人帮忙,约五分钟后吴某某带领五、六名男子(在逃,另案处理)赶到烧烤店,随后龙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互相殴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被刘某某使用一把剪刀捅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弹簧刀一把、黄色刀柄菜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因日常偶发矛盾,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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