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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东莞市**镇。因寻衅滋事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应刘某某邀请至盐田区东海道东城客味王餐厅301房就餐。经刘某某介绍,吴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等人初次相识。期间,同桌9人相互敬酒将要喝完53度白酒最后1瓶(共6瓶)时,有人提起喝啤酒。啤酒上来后,吴某某向郑某某再敬酒时,郑某某没有喝酒并且讲粗话,吴某某感觉郑某某在骂其,于是和郑某某争执起来。此后,吴某某拿起一支啤酒瓶摔碎、并持破碎的啤酒瓶在郑某某下颌处划了两下。吴某某看到郑某某流血后便离开了,至沙头角海山路一家KTV继续喝酒唱歌。郑某某受伤后便打110报警,后被送到盐港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某、证人刘某某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盐公(司)鉴(法活)字【2019】11002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晔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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