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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务农。2009年4月2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3时许,因听闻党某某在望都县南环路红太阳烧烤店结账过程中和郄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黑色现代轿车前往红太阳烧烤店找郄某甲理论,党某某、左某某(另案处理)随后也驾车赶到红太阳烧烤店。因吴某某和郄某甲在理论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吴某某返回黑色现代轿车内拿出砍刀、镐柄,将镐柄交给左某某后,吴某某进入红太阳烧烤店大厅将郄某乙踹倒,后进入雅间持砍刀将郄某甲颈部、肩部、背部砍伤,将郄某丙面部砍伤。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郄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郄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5月1日吴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卫

(院印)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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