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覃某某、蒙某乙、卢某甲、蒙某丙、戴某某等人(均已经判刑)均是社交软件“毒蛇家族”聊天群成员,与“地头蛇家族”聊天群成员因事素来不和, 2018年12月26日凌晨,因“毒蛇家族”聊天群成员先前被“地头蛇家族”聊天群成员挟持和殴打,被告人吴某某与蒙某乙、覃某某、卢某甲等人经商量后决定要找到对方殴打以报复泄愤,上述人员便驾乘一辆小汽车,携带刀、棍等工具先后去到北流市**镇**村**组**号被害人李某甲家门口、北流市**镇**村**组**号被害人梁某某家门口,对认为是对方的人员的李某甲、梁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强行将李某甲、梁某某挟持到北流市**路**饭店路口北流市**路段、北流市人民医院附近路段等地方。期间,覃某某等人又纠集蒙某丙、戴某某等人驾乘车辆来到上述地点。被告人吴某某与覃某某、蒙某乙、卢某甲、蒙某丙、戴某某等人合伙持树枝、皮带等工具对李某甲、梁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强迫梁某某脱光衣服,同时拍下李某甲、梁某某被殴打的视频,强迫李某甲、梁某某约其他人员出来让其殴打以实施报复泄愤。之后,李某甲、梁某某被上述人员挟持到北流市人民医院路口释放。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帆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卷、卷宗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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