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案件管辖,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及其丈夫邵某某因其位于濉溪县濉溪镇后大街的一处土地的权属问题与朱某某之间存在争议,经2003年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朱某某,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及再审行政判决,均认定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上述确权是合法的行政行为。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吴某某以不服上述判决结果为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区域非正常上访,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5次,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次。2016年邵某某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被驳回(该申请以吴某某丈夫邵某某名字申请)。后吴某某又以相同事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缠访、闹访。2018年9月27日,吴某某为发泄不满,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滋事,严重影响该单位工作秩序。吴某某上访期间,濉溪县相关部门多次派人劝返接返,为此花费大量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前科核实证明、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接访费用及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史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秦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个人要求未能实现为由,违反信访规定,多次到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访,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汪军
检察员:王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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