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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号,住原籍。2012年9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将比亚迪轿车停放在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子午北街“纸包鱼”饭馆门前路边。19时许,吴某某和其家人在“纸包鱼”饭馆用餐完毕后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车辆无法启动,同时发现其车后方有两辆电动车倒地,此时被害人李某某和余某某见状认为是吴某某将电动车撞倒,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吴某某联系修理师傅对其车辆进行维修。当晚21时许,吴某某酒后驾驶修好的车辆准备离开事故点时,被害人李某某和余某某上前阻挡,吴某某在明知车前有人的情况下,强行冲撞二人,致李某某和余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车随意冲撞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现场监控视频一张。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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