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花园**号楼**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严某某(刑拘在逃)等人酒后乘坐被害人林某甲的滴滴车时,被告人吴某某因在车内抽烟被被害人林某甲阻止而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严某某殴打被害人林某甲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林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赵劲松
2019年5月14日
附:
(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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