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女友在**镇**酒店附近争吵,刘某甲等人在旁观看,后被吴某某骂走,刘某甲心中不服,遂打电话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其被人辱骂,于是张某甲与朋友唐某某(女)、朱某某、刘某甲找到吴某某并发生争执,吴某某动手打了张某甲一耳光,随后张某甲与吴某某互相肢扭并用拳头殴打对方。此时在旁边烧烤摊吃宵夜的高某某(已判刑)等人见状,遂与吴某某一同殴打张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唐某某见对方人多,遂沿**镇**街方向逃离。后唐某某躲至**镇**街“**店”内的卫生间并将门反锁。吴某某一伙人将卫生间门砸坏后,将唐某某强行拽出烧烤店,打了唐某某几耳光,逼迫唐某某打电话叫来张某甲。几分钟后,张某甲返回现场向吴某某等人赔礼道歉,吴某某、高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等人让张某甲跪在地上并殴打张某甲。期间,张某甲的朋友柳某某到现场劝架,被吴某某一伙人殴打后离开。随后张某甲的哥哥张某乙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劝架,经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双方离开派出所。同日24时许,吴某某一伙人要求正在医院检查身体的张某甲和朱某某、刘某甲、柳某某到“**店”西侧的烧烤棚内向吴某某赔礼道歉。张某甲等人到场后,吴某某、高某某等一伙人再次打了张某甲、朱某某、刘某甲、柳某某等人几耳光,逼迫朱某某、刘某甲等人下跪并要求四人向吴某某道歉。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某某的户籍资料、同案犯高某某、刘某乙的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刘某甲、柳某某、唐某某、张某乙、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某、刘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济平
检察官助理:杜雨航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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